大法官今天就原住民王光祿等打獵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王光祿提及當初為孝順母親想吃肉而上山打獵卻遭判刑,相關聲請人請求宣告違憲,內政部等代表強調現行管制架構合憲。
審判長許宗力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一個月內指定日期公布解釋。
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 2013 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 3 年 6 月徒刑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王光祿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後,原住民潘志強及桃園地院法官也聲請釋憲。大法官將4件聲請合併,今天上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王光祿、潘志強、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等相關機關,並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表示意見。
聲請人王光祿等人委任律師在庭上首先發言,以原住民語表達對大法官們的問候,提及在此開庭同時,各部落正聚會高唱各大法官名字,期待大法官實現原住民權利,使其重拾尊嚴,擺脫滅絕保育動物的長期污名。
王光祿也以原住民語陳述,通譯指出,王光祿提及當初為孝順母親想吃肉而上山打獵,狩獵須遵循部落禁忌,王光祿是獵人也是農人,會與環境生態共生共榮,他的案件遭判刑,至今仍感到無奈。
潘志強說,他是卑南族,族人上山狩獵是部落文化,也是必須要有的技能,目前法令對原住民族狩獵的條件及工具有相當多的限制,對他們的文化造成窒息性的壓迫,在自製獵槍部分,使族人有腦門的致命危險,部落勇士變少,寡婦變多,國家有保護人民安全的義務,這些罔顧性命的法律應立即改善,請求宣告相關法律違憲。
聲請人委任律師表示,環境生態沒有因原住民族狩獵而失去平衡,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能保護及野生動物保育,應為相輔相成共榮共存。狩獵是傳統文化,但自制獵槍不是。
律師說,本件釋憲標的包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均違憲。
聲請人桃園地院法官張家豪指出,他審理的案件為1名原住民上網購買空氣長槍進行狩獵之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1項原住民因狩獵文化生活持有槍枝應予除罪,但本案因是空氣槍而排除適用,導致火藥槍枝可除罪、空氣槍卻遭追究本刑 3 年以上的刑責,這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內政部及警政署代表庭上說,自制獵槍不易淪為犯罪工具,可維護公共秩序,安全獵槍可實踐狩獵文化權;傾向由政府提供安全自制獵槍,可保障狩獵文化權、維護社會秩序而達雙贏局面,研訂「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
內政部代表指出,允許原住民族持有自製槍枝,在於保障原住民狩獵需求,符合優惠性差別待遇,因此現行管制架構合乎憲法。事前管制及限制狩獵工具,並非限制狩獵(文化)權,自製獵槍禁止後膛槍及空氣槍,合於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
農委會代表表示,體認目前所遭遇問題並已著手修法,期望在尊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之前提下,落實野生動物保育,已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1 條之 1 修正草案,納入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罰鍰規定,使違反第 21 條之 1 規定,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者,均去刑罰化。
農委會代表說,現行推動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計畫,將分三個階段進行,分別為逐次申請制、暫定狩獵自主管理制可事後一次備查以及狩獵自主管理組織與主管機關協商並簽訂行政契約,恢復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使用權。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庭上表示,憲法已明確保障狩獵文化權,原住民目前自製獵槍缺乏安全性保障,未來規劃將由內政部審慎規劃自製獵槍管理機制、原民會彙整獵人需求,協請國防部提供具安全性的自製獵槍組成零件,以提升自製獵槍安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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