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王光祿打獵釋憲案,大法官訂9日開庭;原住民族青年團體與 NGO 人權團體今天赴司法院遞狀提供法庭之友意見書,主張狩獵文化長期遭汙名,侵害憲法所保障的多元文化精神。
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 2013 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預計3月9日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表示意見,若個人、團體欲以法庭之友身分提供書面意見,今天為收件截止日。
原住民族青年團體與非政府組織( NGO )人權團體今天在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表示,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長期遭受汙名,受到不適當的法律限制,獵人按照祖先的教導在山林中生存卻被法律入罪,也長期受法律壓迫,嚴重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及多元文化精神。
台東縣布農族青年永續發展協會成員指出,對布農族而言,文化中並沒有「獵人」這種「職業」,被中文以「狩獵」一詞概括的背後,是豐富而詳盡的文化內涵、更是一套綜合性的知識體系,這套體系緊密的結合布農文化核心的倫理道德與禁忌,指引族人如何與環境共生。
來自台東大武窟部落的排灣青年陳巧筠指出,對原住民族而言,狩獵不是特殊行為,而是日常生活文化的實踐,當中的規範和禁忌,正是原住民族與山林共存千百年所累積與自然環境平衡共存的智慧;原住民族的狩獵並不是單純作為個人權利單獨存在,而是兼具集體權與個人權的特殊權利。
同樣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的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意見書中分別論述,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與憲法所保障的人格權與人性尊嚴高度相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族僅能利用許可的自製獵槍才可能免刑,與條例所要追求的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與自然資源的利用,欠缺實質關聯性,應已構成違憲。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則說,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早已肯認原住民族享有支配自己的生活;維護獨特的文化認同;免於歧視和種族滅絕的威脅;能夠取用土地及其他維繋生計與文化的必要資源的權利,因此她期待國際人權法對於原住民權利的保障,可以在這次釋憲案中被彰顯。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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