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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辦公室主任涉性侵 二審判3年10月

前立委辦公室主任林姓男子涉嫌於去年 4 月間性侵1名女子,一審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 3 年 10 月,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仍判 3 年 10 月。可上訴。

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量刑過輕,並應對被告宣告褫奪公權等語。二審表示,依林男犯罪性質,尚無褫奪公權的必要。

二審表示,原審量刑未逾越法定範圍,且參考 「司法院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的刑度統計表,違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案件,平均刑度為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原審量刑度妥適,並無違法或不當。

判決指出,林男去年 4 月 28 日晚間邀請受害女子到服務處聊天,受害女子當晚 10 時 45 分到場,與林男及另外4人聚會;翌日凌晨零時許,其他4人離開後,林男要求受害女子留下。

判決表示,林男此時將受害女子拉往服務處放置雜物房間內,再將受害女子推倒在地上擺放的瓦楞紙箱上,強行脫下對方的牛仔褲及內褲,性侵得逞;林男後來下跪向受害女子磕頭道歉,受害女子隨後報警處理。

林男犯後始終否認犯罪,辯稱兩情相悅,甚至辯稱當時適逢選舉期間,懷疑受害女子設局企圖影響選情。法官根據雙方事後反應、相關證人證詞,以及林男事後以 LINE 傳道歉簡訊等,認定林男犯案,罪證明確。

受害女子在一審審理期間曾表示,「被告惡性重大、不值得原諒」、「他自己是立法院的助理,他是用這樣的方式來做一個不法的行為,我希望法官能夠重判他」。

一審法官審酌林男無悔意等因素,判決林男 3 年 10 月徒刑。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宣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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