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自香港入境者帶含豬肉飛機餐下機遭罰經行政訴訟撤銷案例。強調會上訴的農委會今天說,香港通報疫情前已有事證,肉品又源自疫區中國,開罰有據。
應變中心昨晚說明,這起案件是 2019 年4月間,有民眾從香港入境,將機上沒吃完的「豬肉捲」飛機餐帶下飛機,由於未申報檢疫,遭關務署以X光機查獲,農委會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之 1 條規定裁罰新台幣 20 萬元,民眾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經判決撤銷罰單。
農委會防檢局今天接受記者訪問表示,關於當事人認為豬肉捲不是自己購買,是飛機餐提供,其實與違法認定無關,之所以違法,是因為乘客將此產品帶下機入境被掃描發現。
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強調,農委會一定會上訴,這與整個國家落實防疫以確保整體產業生計、糧食安全有關,且身為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法源依據、科學及事實佐證俱在,上訴時會再提供、補強及說明相關資訊與法律規範。
防檢局說明,即便香港在 2019 年 5 月 12 日才向世界衛生組織( OIE )通報爆發非洲豬瘟疫情,早在此之前,政府就從香港入境的豬肉產品驗出非洲豬瘟病毒,與越南通報 OIE 之前也被台灣率先驗出,早已掌握科學事證一樣。
防檢局並說,香港等地區或國家在地理位置上,與較早爆發非洲豬瘟疫區的中國相近(邊境往返頻繁),當時即處在疫情擴散高風險條件下。
防檢局指出,香港的豬肉及其製品,是使用更早先爆發非洲豬瘟疫情的中國活豬運過去產製的,政府才會在香港向 OIE 通報疫情前,就將之列入3年內發生非洲豬瘟地區。
根據以上三點論述,防檢局強調,這名旅客違規攜帶相關產品入境,依法首次違規開罰 20 萬元(第二次以上罰 100 萬元),於法及科學事證有據。
另外,針對行政訴訟後判決撤銷罰單。防檢局呼籲民眾正確認知防疫法規的執行實況,即不論是不是來自疫區,攜帶未經申報檢疫肉品入境,就已觸法,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條之1,可罰1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開罰金額依各國疫情不同而異。即便不是來自非洲豬瘟疫區、也非口蹄疫疫區,首次違規攜帶入境也會開罰1萬元以上,第二次違規 10 萬元、第三次違規 30 萬元。
以這次案例的香港來說,除了是非洲豬瘟疫區,也是口蹄疫疫區,所以採罰鍰較重的非洲豬瘟疫區相關規定開罰。若產品來自不是非洲豬瘟疫區,但有口蹄疫疫情的地區,第一次違規帶當地肉品入境罰3萬元,第二次 30 萬元,第三次 100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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