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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規定違比例原則 大法官:部分違憲

盧姓男子因猥褻罪遭判刑,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他認為刑法等規定再犯危險的認定可能違憲,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3日上午9時將於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 796 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均撤銷假釋,此範圍內抵觸憲法比例等原則,即日起失效。

刑法第 78 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羅姓男子於 1996 年間犯下連續殺人案遭判無期徒刑,服刑 16 年半後假釋出獄,假釋中因酒駕被判刑2月確定。法務部依刑法第 78 條第1項規定,撤銷羅男假釋。

羅男聲明異議遭駁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刑四庭認為,撤銷假釋規定有牴觸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釋憲。另有5件相關案件的法院或當事人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 796 號解釋,刑法第 78 條第1項規定,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必要的具體狀況,僅因假釋中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

大法官認為,如此導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的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所採取的手段,就目的的達成而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並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表示,刑法第 78 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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