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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染結核病需雇主同意才可治療 民團籲修惡法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一名菲律賓移工來台工作6年,今年8月健檢確診肺結核,經2週治療醫師評估無傳染力,可邊治療、邊工作,卻因雇主拒絕她繼續治療,被迫回到菲律賓,類似事件在台灣不斷上演。

台灣移工聯盟今天上午到衛福部疾管署門口抗議,新竹教區移工中心主任劉曉櫻表示,根據疾管署 2018 年一份報告指出,每年約有 380 名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間感染結核病,這些移工每年依規定繳稅、繳納勞健保費用,但感染結核菌之後,卻必須經雇主同意,才可以接受治療,明顯侵害移工人權。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王俐婷說,依照「受聘僱外國人健康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經檢查確診結核病的藍領移工,需由雇主提供協助接受治療意願書,移工才可接受治療,一旦雇主拒絕點頭,確診肺結核移工未進行結核病都治,就會被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聘僱許可。

劉曉櫻指出,台灣人罹患肺結核後,不用雇主同意也可以接受治療,但移工卻得面臨差別待遇,多數雇主得知移工感染結核病後,經常害怕疾病傳染給其他移工,拒絕讓染病移工接受治療,但實際上,結核病患者經過2週治療後,早已不具傳染力,只要持續接受治療就有機會痊癒,顯示政府對於結核病宣導不足。

劉曉櫻說,對雇主而言,移工只是隨時可替代的勞動力,當移工生病、勞動力減損,雇主只站在成本考量,便會想辦法將移工遣返,彷彿「免洗餐具」,衛福部甚至以「受聘僱外國人健康管理辦法」替雇主解套,呼籲立即修法,保障移工人權。

疾管署稍晚發布新聞稿指出,根據就業服務法,移工與雇主間的合法聘僱關係,是移工在台居留從事工作的要件,由於結核病治療期間長達6個月,治療過程需雇主配合、提供合適環境與時間,才能協助移工完成治療,因此基於防疫前提,才會要求雇主同意,兼顧移工與雇主雙方權益。

疾管署指出,對於勞團訴求,將收集各方意見及資料後,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與團體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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