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獲無罪定讞的鄧彥敦,回任中信金控法務長後,主張因紅火案遭羈押 120 天,聲請刑事補償 60 萬元。高院今天開庭,鄧彥敦說,身為法律人沒做錯事卻遭押,當時身心超級煎熬。
全案緣於,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等中信金控前高層主管,被控於 2005 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 1 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新台幣逾 10 億元價差,即名噪一時的「紅火案」。
在紅火案中,同遭起訴的時任中信金控法務長鄧彥敦,高院更一審認為他只是被動接受法律諮詢,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於 2019 年 11 月間駁回檢察官上訴,鄧彥敦無罪定讞,另就辜仲諒、時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財務長的張明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副總經理林祥曦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鄧彥敦日前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高院今天開庭,法官詢問鄧彥敦的學歷、經歷、現況及對當時遭檢察官聲請羈押(延押)、法院裁准,有何意見。
鄧彥敦表示,他畢業於台大法律系,在聯鼎法律事務所當法務助理 2 年半,然後在理律法律事務所當顧問 20 年,後來去中信金控當法務長 2 年半就因紅火案而被羈押,在法務長期間年薪約 1600 萬元至 1800 萬元;獲判無罪定讞後,已回任法務長年薪為 3000 萬元。
鄧彥敦說,紅火案是檢察官寫好劇本,以懷疑為前提,根本不相信他當時依據事實所做陳述,紅火案沒有做錯任何事情,也沒有對不起任何人,他涉案部分也沒有做錯任何事情,因此,羈押理由指他有滅證串供等情事,其實都是檢方懷疑而己,根本沒必要。
法官詢問,當年羈押原因中,中信金控是誰指示法務部門蒐集紅火案物證?鄧彥敦回答,記不太清楚,有可能是辜仲諒,也可能是當時總經理,他記得他有發電郵告知,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提出書面往來的任何文件,都須由法務部門看過,是著眼在其他部門文字駕馭能力不好。
鄧彥敦指出,三審已判他無罪定讞,依法他有刑事補償請求權,當初被羈押 120 天,以他一名法律人而言,真的是超級身心煎熬,請求依法1天最高可補償 5000 元,希望法官依法衡量。
法官庭末諭知,此件候辦,後續評議後,再做裁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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