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中華民國憲法行憲以來,副總統的推選過程往往充滿衝突性,例如李宗仁與孫科的連番表決大戰;而坐上副總統大位的政界領袖,也往往因為副總統的備位身分而有「深宮怨婦」之嘆。如果還能重新思考重寫一部新憲法,副總統的存廢與否,是應該被好好討論的!
按照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或「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換言之副總統的存在,無非就是一個備位總統的性質。
從實際的政治權力運作來說,副總統地位雖高但無實權,除了可以讓總統用來安放足以吸引選票但無權力慾望的社會賢達之外,也可以讓總統用來安置挑戰總統權位的有力人士,一方面出於權力的均衡之外,二來也足以運用副總統的虛位架空有力人士的權力,形同就近看管,削弱有力者的挑戰力道。所以中華民國的副總統,要不就是類似孫科或嚴家淦之流的缺乏群眾魅力、唯唯是諾,要不然就是和李宗仁或呂秀蓮一樣充滿怨懟,要像李登輝一樣在權力圈中縱橫捭闔、走向總統大位的副總統實不多見。
翻開各國經驗,雖然有副總統一職的國家不少,大部分都是和總統一起選出,甚至類似哥斯大黎加、伊朗都有一位以上的副總統,但也多為備位性質,類似阿富汗、賽普勒斯或烏干達等國家更將副總統作為平衡國內族群關係的象徵,甚至於有些國家的副總統類似安哥拉根本就是由總統任命,連民意基礎都沒有。美國的副總統本來也只有備位性質,並沒有實際的職掌,但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白宮行政事務激增,才讓副總統分擔起更多的行政職權,但這也非法定職權。其實,總統一旦缺位或不能視事,讓行政院長代理總統,在一定期限內完成總統補選,選出新任的國家元首,也非不可行,例如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七條就明文規定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必須於二十天到五十天內選出新總統,憲法內並沒有副總統的設計,德國、智利、喬治亞等國憲法內也都沒有副總統的設計,也都發生過總統缺位的憲政事件,但在由國會議長等代理與迅速補選之下,也順利產生新總統,避免憲政危機的發生。
美國的第一位副總統、也是第二任總統的約翰亞當斯曾經說過,「副總統是人造的最不需要的職位之一」。
台灣並沒有類似賽普勒斯或烏干達一樣嚴重的族群對立問題,中華民國憲法卻為了極小可能發生的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創設了沒有實權的副總統虛職,而副總統也無法在法定權限上分享行政職權,擔任副總統者難免都會有「有志難伸」之嘆!未來的台灣如果能夠制定一部新憲法,在思考憲政框架時,副總統一職的確有必要討論其存廢問題,甚至於廢除副總統都應該是值得思考的選項。
本文作者葉紘麟,為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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