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通姦罪被害配偶可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91 號解釋,認此規定有違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且通姦罪已違憲,此規定失所依附,即日起失效。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書規定,通姦罪部分,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相姦人。
釋字第 791 號解釋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的立法考量,無非在讓被害配偶藉由對配偶撤告,延續婚姻關係,但被害配偶若對配偶撤告,後續只針對相姦人追訴處罰,就被害配偶而言,往往只具報復效果,與婚姻關係延續與否,欠缺實質關聯。
大法官認為,即使被害配偶撤回對配偶的告訴,但配偶仍得依證人身分出庭,此一追訴審判過程,可能加深配偶間婚姻關係裂痕,對挽回配偶間婚姻關係也未必有實質關聯。
解釋文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對本應為必要共犯的通姦人與相姦人,因身分不同而產生是否追訴處罰的差異,導致相姦人可能最終單獨擔負罪責,而通姦人則不需同時擔負罪責,此等差別待遇與立法目的欠缺實質關聯,有違憲法第 7 條保障的平等權。
解釋文並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的適用,以通姦罪合憲有效為前提,而通姦罪已經宣告違憲失效,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失所依附,因此即日起失其效力。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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