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不服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4 月 17 日宣告韓國瑜罷免案成立,日前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認定不符合停止執行要件等,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
韓國瑜以罷韓案偷跑為由,今年 4 月間聲請停止執行,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於4月 17 日宣告罷免案成立,韓國瑜不服,日前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北高行指出,原處分早於 4 月 17 日即已作成,但韓國瑜卻遲至 5 月 11 日才提起訴願,並於第 2 天就以受理訴願機關故意怠於審查、救濟不及為理由,聲請停止執行。此時間上的急迫性,顯然可歸責韓國瑜自身延宕所致,韓國瑜未待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即聲請停止執行,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
北高行表示,選罷法第 75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 1 年,不得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提出前認同罷免而形成共同意識所進行的提議活動,本質上為一種意見表達的方式,是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體現,應受憲法的保障。
北高行認為,若要限制這種自由權利,依憲法第 23 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然而,選罷法並未對罷免案表達認同而形成罷免共識的提議活動,有時間上的限制規定。
北高行指出,韓國瑜指原處分併計就職未滿 1 年即為提議人簽署,違反選罷法第 7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應屬實質審查的實體事項,於有限的時間及資訊下,法院本於法律保留原則及言論自由的維護,難以遽認有韓國瑜所稱「原處分顯有違法」的情形。
另外,韓國瑜主張原處分繼續執行,讓他遭違法罷免,將對他服公職權的參政平等權、名譽權及任期造成難以回復的急迫損害。
北高行對此認為,這是個人臆測罷免案投票結果通過所可能發生的影響或損害,而不是其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即受的侵害,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所定停止執行的要件。
韓國瑜另主張原處分造成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個人工作規劃受影響,北高行認為,這不是韓國瑜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即時所受侵害,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所定停止執行要件。
北高行今天裁定「聲請駁回」。全案可抗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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