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針對嘉義地方法院諭知殺警案鄭姓被告 50 萬元交保一案,昨天二度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重裁被告於 24 小時內繳納 100 萬元,若無法具保將繼續羈押。
嘉義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洪嘉蘭表示,為保全被告及防止再犯可能,又考量被告表示已離婚,女兒仍在就學,經濟狀況不佳等情況,另為避免被告得隨時具保,因此,被告須在這次裁定生效後 24 小時內及時提出,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 100 萬元後具保,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仍應繼續羈押。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被告一審無罪,諭知新台幣 50 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 1 日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當天晚上重新裁定仍以 50 萬元具保,但附加 7 項條件,被告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
嘉義地檢署 2 日再度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昨天再度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裁定撤銷發回理由,包括被告 4 月 30 日原審判決宣示時已無羈押理由,因此應為「撤銷羈押」,而非原審裁定主文記載的「停止羈押」。
另外,斟酌被告犯行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甚鉅,犯案情節重大,原審具保金額實屬過輕。且原審針對被告具保的時間也無限制一定期間,應限定於具保後一定期間內及時提出,若不能及時具保,裁定中針對具保等條件即應失效,仍應繼續羈押。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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