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國民參審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刑事審判引進國民參與,能彰顯國民主權理念、提升司法透明度,也可適度反映國民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
司法院與行政院曾在 2018 年 4 月會銜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因第 9 屆立委未完成立法,法案屆期不續審,行政院會 3 月 19 日再次通過草案,與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草案規定,年滿 23 歲,具有高中職以上同等學力,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的本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
草案規定,有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將由 3 名職業法官、 6 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適用案件包括,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
審理程序上,草案明定採卷證不併送制度,也引進證據開示與書狀先行制度。至於國民參與審判的終局評議部分,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與科刑共同進行討論;有罪的認定,是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 2 / 3 以上的同意決定等。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這次的會銜版採行參審制,使職業法官與來自社會各界不同背景的民眾進行對話交流,最終判決結果較能包含法律專業與非法律專業意見的多元價值,有助社會與司法的對話交流,因此法務部贊同實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司法院表示,世界各國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均已隨時代變遷與社會需求,按照各國國情及法律制度進行適當的調整,可以說現今已無原始的參審制或陪審制,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也是兼採參審制與陪審制特長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例如國民法官的選任模式,即納入典型陪審制元素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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