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居家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明訂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者,依擅離時間加重裁處。如居家檢疫者擅離 2 小時內將裁處新台幣 10 萬元,擅離 72 小時以上重罰 100 萬元。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有武漢肺炎感染風險民眾分類管理,包含確診病例的接觸者要居家隔離 14 天,由衛生主管機關追蹤;有國外旅遊史的人要居家檢疫 14 天,同樣不能外出,由里長或里幹事每天追蹤健康狀況。
根據指揮中心統計,截至今年 3 月 21 日止,居家隔離超過 4100 人,其中有 1600 人管理中;居家檢疫共超過 6.6 萬人,其中逾 3 萬人管理中。儘管傳染病防治法對應配合隔離或檢疫卻沒配合者祭出罰則,但仍有不少人以身試法。
行政院 2 月 20 日公布違反隔離、檢疫的裁罰基準,明訂隔離者、檢疫者違反相關規定,依擅離時間加重處罰;除擅離時間外,也應衡酌其他違規情節,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比較差的民眾、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在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等情節,從重裁處。
依傳染病防治法,受隔離者擅自離開,可處 2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根據裁罰基準,擅離小於 2 小時,處 20 萬元;擅離 2 到 6 小時,處 30 萬元;擅離 6 至 24 小時,處 50 萬元;擅離 24 小時至 72 小時間,處 70 萬元;若超過 72 小時,處 100 萬元。首次擅離時除處以罰鍰外,應併同執行指定場所強制安置。
依法,受檢疫而擅離者,可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根據裁罰基準,擅離小於 2 小時,罰 10 萬元; 2 到 6 小時罰 20 萬元; 6 到 24 小時罰 30 萬元; 24 到 72 小時罰 60 萬元;超過 72 小時,罰 100 萬元。第 2 次擅離時除加重處以罰鍰外,應併同執行集中檢疫強制安置。
裁罰基準也明訂,沒配合主管機關開立的檢疫通知書所載的自機場返家規定,或未依規定於搭車(機、船)時主動出示檢疫通知書,得分別裁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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