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烏來區第 2 屆第 2 選區區民代表朱鴻益涉嫌意圖使自己當選,提供地址給邱姓民眾設籍。北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敗訴,高院今天改判北檢勝訴,朱鴻益當選無效確定。
台北地檢署主張,朱鴻益為 2018 年 11 月 24 日舉行的新北市烏來區第 2 屆第 2 選區區民代表選舉候選人,為求影響投票結果而順利當選, 2017 年間提供戶籍地址給邱姓民眾設籍,使邱姓民眾取得投票權,涉犯妨害投票正確罪嫌,請求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邱姓民眾是意圖為朱鴻益當選而遷徙戶籍,駁回北檢之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朱鴻益自承提供地址給邱姓民眾設籍,讓邱姓民眾在選舉時投票支持自己,而朱鴻益與邱姓民眾並非熟識,若無特殊事由,應不會主動提供自家地址供他人遷移戶籍。
二審指出,邱姓民眾自 1991 年間即至烏來區工作迄今,若真有生活或收信等不便之處而需遷移戶籍,應不至拖延至 20 年後之久。
二審認為,檢察官主張朱鴻益意圖使自己當選,而使邱姓民眾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行為等語,應可採信。
二審今天改判當選無效,且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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