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考試委員名額從 19 人改為 7 人至 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也從 6 年改為 4 年。
三讀條文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的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得依修正前的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4 月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段宜康、時代力量黨團等提案版本;當時在場立委達成共識,考試委員名額從 19 人改為 3 人,任期從 6 年改 4 年。
考試院則在 5 月 2 日召開記者會並提出修法意見,希望試委人數減為 13 人,任期應維持為 6 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段宜康於 5 月 6 日召集朝野協商;經討論後,段宜康裁示,考試委員名額從 19 人改為 7 人,任期從 6 年改 4 年。但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有意見,要求條文保留。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在考試委員名額及任期部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將考試委員名額從 19 人改為 7 人至 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從 6 年改為 4 年;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則是,考試委員名額從 19 人改為 13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從 6 年改為 4 年。
此案進行表決。表決結果,親民黨團的修正動議未通過,而民進黨團的修正動議,贊成 59 人、反對 7 人,通過民進黨團的修正動議。
至於考試委員任用資格部分,三讀條文明定 3 款資格,包括曾任大學教授 10 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高考及格 20 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 10 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以及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資格。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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