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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併吞法與反滲透法較勁 綠委:恐有違憲之虞

圖片來源:中央社

強化國家安全,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反滲透法草案,國民黨團則提出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比較 2 案,除防範對象定義等有差異,民進黨團也質疑,反併吞法草案中規定追究總統刑事責任的條文,恐有違憲之虞。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25 日公布反滲透法草案,共有 12 條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影響選舉罷免、公投行為,違者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等。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無異議,順利逕付二讀。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則於今天公布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共有 15 條條文。草案規定,通謀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意圖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等。

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也規定,任何人不得為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或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等,明知為敵對組織或敵對組織成員,違者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反滲透法草案與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 2 案均在第 2 條提到防範對象,但名稱與定義有所不同。

反滲透法草案規定,防範的「境外敵對勢力」是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至於「滲透來源」則有 3 款定義,包括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等。

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則規定,防範的「敵對組織」是指中華民國境內外,主張以武力消滅中華民國,或意圖危害或干涉中華民國主權之國家、政權、團體,及上述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經政府公告者。至於「敵對組織成員」的定義,指的是敵對組織所屬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第 3 條規定,「公務員發表關於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或其他涉及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之言論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發表言論,足使他人誤認國號變更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總統犯前 2 項之罪者,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表示,這很明顯是要法辦總統蔡英文的「中華民國台灣」,為了法辦蔡總統,連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也直接取消了。

管碧玲也說,民進黨團版本完全沒有去侵犯到言論自由,也沒有綠色恐怖的問題,規範的犯罪態樣只有政治獻金、遊說、助選、不實訊息及干擾集會遊行與社會秩序者等。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李俊俋則認為,根據憲法第 52 條條文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因此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第 3 條條文,恐有違憲之虞。此外,民進黨團的版本是除了國安五法外,為了防止民主機制被敵對勢力滲透,所建立起的民主機制防護網。

不過,在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第 3 條的立法說明指出,這條的犯罪主體為公務員,而非一般民眾等;這條為刑法內亂罪的特別規定,總統犯本條之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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