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林志潔,原文標題:「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提案不應交付公投,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近日有團體向中選會提出所謂「心跳法案」的公投提案,希望修正《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1 項,將目前對婦女人工流產之妊娠週數限制,由 24 週改為 8 週,因嚴重侵害女性的生育自主權,所以又被稱為「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提案。鑑於中選會即將對本案進行審查,而日前本人先前亦應邀擔任本案公聽會之專家鑑定人,就本提案涉及之多層面議題提出見解,值此本案審查之際,本人認為有義務再次重申。
首先,本案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對於法律創制的要件,《公投法》第二條 2 項,是人民有立法原則之創制權,廣義言立法原則的法律位階是法律層次,
但本案的修改標的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是「授權命令」,並不屬於立法原則的創制,因此不能公投。況且公投法行使前提是「保障人性尊嚴」。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一貫認為:憲法與民主憲政的核心,是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因此人性尊嚴應該貫徹法律的文義、解釋與適用,公民投票當然也要保障人性尊嚴。女性人工流產之自由受優生保健法保護,為重要人格權,與女性自我價值認定密切相關,屬於人性尊嚴的內涵,不應予以侵害。
除了人性尊嚴,本案也是對人民基本權的違悖。我國已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並內國法化,CEDAW 本文與一般性建議都表示,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不能侵害婦女生育和醫療的自主權、隱私權等人權,更要強化婦女的健康權。女性需要足夠時間發現自身懷孕、檢測胎兒的疾病,以及通盤考量生涯、家庭規劃,才能自由且負責地生育和養育。本提案卻讓女性因為自身的生育特質,被迫在極短的時間內壓縮是否終止姙娠的選擇,完全造成對女性的壓迫與歧視,妨礙女性的自我發展,又違反 CEDAW 之規範,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嚴重傷害,自不得成為公投事項。
何況,法律的制定需要有論理的依據,提案理由書中對醫療的見解違反常識,例如以心跳定義生命、數據錯植嫌疑、不合理的墮胎統計數據與對《優生保健法》現 24 週之人工流產週數的錯誤理解。人工流產是專業醫療的範疇,產前診斷中常見之羊膜穿刺、高層次超音波,都要在孕期 18 週後才能實施,8 週時間完全不足。
而且醫療及法律界也都逐漸採用腦部功能來判定生命,胎兒又需 24 週才能在脫離母體而存活,在此之前,並非權利能力主體。限縮人工流產週數,不但戕害女性人工流產自主跟胎兒的健康,更加強對女性的歧視。強迫女性生育不得終止姙娠,還說生了以後可以將孩子出養,這完全不考慮孩子的態度,與確保兒童的最佳利益更是想違悖。
談到對女性的歧視,提案理由書將生育率的低落怪罪到人工流產,但生育率其實跟結婚率更密切。
數據與研究都顯示近年來,社會對大齡女性的潛在歧視是結婚率下降的主因,社會刻板印象讓女性對婚姻感到焦慮、不願結婚,進而才降低生育率。
結果本案要以修改法律控制女性的生育,將惡化對女性的不友善,只會導致女性生育之意願繼續下降。
以法國為例,其透過各式托育與育嬰政策讓婦女可以兼顧生育跟職場,也通過自願終止懷孕法案,提供免費諮詢與醫療費核銷制度,規定阻礙女性人工流產者為犯罪,充分支持女性人工流產選擇權。
透過健全社會福利制度、生育友善的職場秩序,且實踐女性自主,讓法國作為已開發大國,生育率卻可維持婦女平均生育兩胎,成果斐然,顯見提高生育率的重點在給予婦女培力,支持婦女的生活、就業、育兒,而非強迫婦女不得人工流產,本提案企圖以限制人工流產來提高生育率,手段與目的間毫無關連性,反造成婦女的壓迫,可謂完全打擊錯誤。
綜上所述,本提案強迫女性懷孕生育來滿足特定宗教烏托邦的想像,最後再將弱勢孩童寄養到其他家庭或社福機構,全未以生育者與被生育者的權益出發,對被強迫生育的婦女與兒童,造成永久的心理悲痛和生活負擔,加以罔顧醫療專業,逼迫女性在不足的時機內抉擇,妨礙女性自我實現,違反 CEDAW 的人權保障要求,亦不可能達到提案所謂「提高生育率」的目的,根本就不應交付公投。
中選會即將審查本案,還望大家關心此提案,也盼望中選會能審慎處理,勿讓醫療和生育的自主權利受到侵害,讓台灣的性別權利進展大開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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