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三讀條文明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 45 歲以上民眾,不得以年齡為由給予差別待遇,若違反可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0 日 30 日初審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盼能促進中高齡者就業機會,並保障退休後重返職場權利,讓銀髮族享有公平工作機會。
三讀條文明定,中高齡者是 45 歲至 65 歲之人,高齡者則是逾 65 歲以上之人;雇主對於求職或受雇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或陞遷、薪資給付、退休、解僱等事項給予差別對待,若民眾發現遭雇主年齡歧視,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由於多數民眾擔心一旦申訴恐遭企業懲處,三讀條文也明定,雇主不得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訴就將其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企業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年齡歧視,依法可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若中高齡勞工申訴而遭雇主調職或解僱,可處 2 萬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有這些行為,應公布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此外,為支持銀髮族退休後再就業,三讀條文也通過,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雇用 65 歲以上勞工,若企業中已有勞工將滿 65 歲退休年齡,企業可於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再就業的相關協助;若雇主僱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經驗,勞動部得給予補助。
三讀條文也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媒合就業機會、訓練研習及勞動法令諮詢等事項。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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