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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家屬要求跟救護專業判斷

圖片來源:中央社

新聞:高市消防局 2 名救護人員,本月 21 日晚間出勤疾病救護,到場後患者丈夫表示太太病歷在榮總,指定送往榮總治療。但救護人員評估病情認為危急,建議就近送大同醫院,雙方僵持對立,患者丈夫遂致電高市議員李雅芬求助。李雅芬電話中請救護員幫忙送指定醫院,但救護員表示「無法跨區送醫」,患者丈夫最後只好自行開車送醫,事後消防局認為 2 救護員作法不夠體恤沒同理心,決定調整服務單位作為警惕。《蘋果新聞網》致電消防局長,局長黃江祥說:「同仁認真但作法不夠彈性,因此調整服務單位盼能改進,勿讓理應服務市民的工作,變成與民對立僵局。」

據了解,本月 21 日晚間 8 時 37 分,高市消防局前金分隊接獲一件疾病救護,內容指一名鄭姓婦人身體不適到自強一路診所就醫,因鄭婦高燒到 37.7 度,且血壓飆破 200mmHg,醫師建議到大醫院治療,鄭婦丈夫朱男遂撥打 119,請救護車協助將太太送至平時就診的高雄榮總。出勤的前金分隊救護員林冠宏、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認為是危急個案,建議送距離較近的大同醫院。但鄭婦丈夫說,「太太病歷都在榮總」,指定送榮總,結果雙方為了送哪家醫院沒有共識,僵持約 6、7 分鐘。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圖片來源: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臉書

關鍵字:

「救護員林冠宏、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認為是危急個案」

想法:

救護車送醫最高原則是「就近」、「適當醫院」,如果家屬要求跟救護車人員有不同意見,到底要聽誰的呢?

這種爭議沒事就沒事,事後人死了,問題就大了,救護車聽家屬的,送遠的醫院,中間病患掛點了,算誰的?答案是「就近」!

  1.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9 條規定:「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內政部的緊急救護辦法第 5 條規定:「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依照現行法律,「就近送適當醫院」對救護車而言,是比較保險(法律上風險比較小)的作法。
  2. 緊急救護辦法第 5 條之前規定「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院。但病情特殊,必要時得應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至其他醫院」後來修法拿掉但書,修法理由為:
    (1)一堆患者或其家屬據此要求往特定醫院,
    實務上常滋生諸多困擾與爭議,往往造成浪費救護資源或遭受病患家屬抗議檢舉情事。
    (2)為了維護消防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專業判斷空間,
    及減少救護人員執行勤務時所生爭議,並適時兼顧患者或家屬的特殊需求,爰刪除本條但書規定」依前開修正說明可知,前開法律亦賦予救護人員擁有專業判斷之選擇裁量,決定所應送達就近且適當的收治醫院。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圖片來源:中央社
  3. 現在並沒有切結後可要求救護人員送指定醫院之「法律」依據。雖然「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第 5 條有開一個小門,允許民眾交 1700 元後指定醫院,但那個規定是「地方政府法規」,並非法律層級的規定,且那個規定也寫「大量傷病」「心肺功能停止」情況不適用,「緊急情況」不適用,現在救護人員已經判斷是緊急情況,就應該依照專業送「就近醫院」,即使家屬願意切結、交 1700 元,救護人員也沒有權力依照家屬要求送指定醫院的。

結語:

「家屬要求」跟「救護車專業判斷」的取捨,本來就是兩難,在法律面是要尊重救護人員專業判斷,在實際面,既然情況緊急,應該也是先送「就近醫院」把緊急情況排除,穩定後再轉院。

緊急情況下,還要救護人員保持彈性,那要怎麼保持?訓練時一再要求救護人員依照 SOP,實際操作時卻要求他們「保持彈性」,話都是你們這些長官講的,反正萬一出事情,你們也是不用負責的,對吧?!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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