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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尾週記》不符轉型正義的彈劾

監察院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 作者:Venation

上個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前副主委張天欽被監察院彈劾,他的彈劾審查會召開時,尖尾因事未能出席。但依監察院的規定,彈劾案通過之後,還要提出「調查報告」在院內常設委員會通過,所以本週尖尾得以在內政委員會一睹原先彈劾的案文與理由,尖尾不禁要為他打抱不平。

整件事的經過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張副主委在 2018 年的 8 月 22 日與 23 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案,先以 6 到 8 個月時間進行委外研究,最快明年中提出法案,對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的加害者如檢察官、法官、或警總等人員,進行身份清查與釐清事實」。所謂「人事清查」在台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的用語,其實就是外國廣泛使用、未經美化的「除垢」,意思是把威權時期在行政與司法界握有公權力的獨裁幫凶掃地出門、甚至永不錄用。張副主委這番話本來只是在解釋促轉會的未來工作計劃,沒有什麽不對,但碰巧的是,在四個月前的「鄭南榕自焚 30 周年紀念日」,當年導致這場悲劇的指揮官正是新北市長候選人侯友宜,侯曾公開辯稱他當時是去「救援」鄭南榕、不是「拘捕」,因此「問心無愧」。這種話根本是得了便宜還賣乖,不僅引起賴清德院長加以駁斥,也引起大家回想到侯友宜在威權時期扮演的角色,豈不正是除垢的對象嗎?是以張副主委的話一出,馬上引發某媒體的聯想,以「促轉會推除垢法,劍指侯友宜?」大炒這個新聞。事情就進入了第二階段。

張天欽。芋傳媒資料照片

張副主委有見於媒體追蹤炒熱新聞,甚至有以頭版報導,於是在 8 月 24 日召聚幾位直屬同事會商,開宗明義的說出:「他(侯友宜)是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有意藉著侯友宜的個案,引伸為民主與威權的對比,強化轉型正義的正當性。他並順著一位同事的玩笑話,稱促轉會相對於黨產會的成立時間與地理位置,「本來是南廠、現在是西廠、以後變東廠」。不料會中有一位吳姓幕僚認為除垢法是「東歐共產國家的做法」、是「最高等級的惡法」,而操作個案來推動立法是「不正義的手段」,遂暗中錄音並做成逐字稿,送交某媒體刊登,藍營當然大打選舉操作的議題,「東廠說」更引起紅媒見獵心喜,致使張百口莫辯,不得不辭職。

本院主查的馬系委員認為張以促轉會副主委及發言人身份,「對媒體釋放促轉會將制定除垢法之不實訊息,讓人誤以為促轉會正規劃研擬除垢法,又引導媒體報導…核有明確違失。」調查報告繼而引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做為彈劾該員之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張副主委被認定有兩種層次的違失:其一為違反「行政中立」,其二為散布「不實訊息」。

監察院這樣的指控能成立嗎?

先檢討行政中立:根據〈促轉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促轉會『應』基於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同條例第 6 條第 2 項又規定:「促轉會為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之方式為之」。既然任何「處置」均須先有法律依據,是以張副主委所稱促轉會將研提「除垢法」,無非就是「人事清查處置」的前置作業,完全符合促轉會應負的任務,亦完全遵照公務人員應「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之要求,何來行政不中立?若因制定〈除垢法〉,唯獨對中國國民黨一黨獨大時期的官員將受有人事清查的不利,而解嚴後其他合法成立之政黨則無涉,認為此舉有違行政中立,則應該追究通過設立促轉委員會及促轉法的立法諸公,而不是依法行政的促轉會副主委,馬系監委怎麽柿子儘挑軟的吃呢?

新黨刻意惡搞張天欽。芋傳媒資料照片

其次檢討不實訊息:個別媒體對張副主委的談話以不同的用語為報導,例如「促轉會正研提人事清查法案」(聯合報)、「促轉會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案」(寶島聯播網)、「促轉會將研議制定除垢法」(中央社),「促轉會擬推除垢法公布加害者」(ETtoday)、「促轉會推除垢法」(中評社)、「委員會依法目前正進行規劃與討論,研提人事清查法案」(自由時報)等,不論何者都指出促轉會在進行除垢法之研議,一個簡單的事實。但馬系監委卻指控張副主委所言不實,理由是:「除垢法目前僅停留在業務單位委託研究國外立法例之階段,委員會上雖有報告,但是均未討論,且促轉會委員對法源依據及處置方式並無共識」,這代表「委員會並未討論是否立法」,所以張副主委所言不實。我覺得這很像是現代「文字獄」:媒體轉述的「推動、研提、研議、規劃」等用語,與「正在討論人事清查法案」或「正在進行委外研究」有何抵觸不實?委員會提過「報告案」、也決議要「發包委外」,卻不曾有過「討論」,可能嗎?若尚未經過「討論」,又如何知道「委員間未有共識」?調查報告指稱別人散佈「不實訊息」,尖尾倒覺得調查報告本身才是製造「假訊息」。

總之,張副主委所言既無不法、亦無不實,即使要吹毛求疵,說他發言似乎不夠精準、內容有些自做主張,最多也不過由行政權做內部議處即足,監察權介入彈劾完全沒有正當性可言。張副主委唯一可受公評者,是在辦公時間對侯友宜在鄭南榕事件中「得了便宜還賣乖」,一時忘情批判,容或時地有欠考慮,也不符比例原則。

畢竟「轉型正義最惡劣的例子」還輪不到頒給一個「平庸的邪惡」

除此之外,或許這件事也提醒從政者應該慎選幕僚,若她的水準是以為除垢法是共產國家才會採用的「惡法」,又自命為「吹哨者」,那麽任用她的長官最後也只能怪自己識人不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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