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表示,第四庭審理一起遺產稅案,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生的移轉土地所有權持分債務,稅基量化標準為何存有爭議,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裁判。
全案起於范姓婦人的陳姓丈夫 2012 年身亡,婦人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定漏報遺產稅額並處以罰鍰,因此提起行訴訟尋求救濟,敗訴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本案被繼承人身亡時遺有 3 筆相牽連的遺產,其中關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生的移轉土地所有權持分債務,其稅基量化標準,究竟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還是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依市場價值估定之尚有爭議。
新聞稿指出,承審的第四庭評議後認為,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間歧異的法律見解。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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