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帝士集團前負責人陳由豪因案潛逃中國,另被起訴損害債權罪。陳跨海遞狀,以同案被告無罪為由,請求法院判他無罪。北院認為,同案被告無罪不代表陳一定無罪,駁回聲請。
陳由豪涉及與妻子林富美非法挪用東華公司資金新台幣 8 億餘元等多起案件,2002 年即離境未歸,並於 2009 年取得中國公民身分。
北檢 2012 年間針對陳由豪另涉損害債權案提起公訴,但陳由豪始終未到案,台北地方法院發布通緝。
陳由豪日前透過律師具狀,表示損害債權案的同案被告已獲判無罪確定,同理陳由豪顯有諭知無罪判決的情形,法院得不待陳述而為無罪判決,聲請北院開庭審理判決無罪。
北院認為,陳由豪逃亡遭通緝,從未到庭應訊,有無犯罪仍需調查才能判斷,法院無法以現存卷證認定陳由豪無罪,同案被告無罪效力不及於陳由豪,同案被告無罪不代表陳由豪也應該無罪,日前駁回聲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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