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家人去世並捐贈器官,捐贈者親屬事後取得的「親屬補助喪葬費」,明確定義性質屬政府贈與的一種,依法親屬可免就此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為向願意捐贈器官、遺愛人間的死者及其親屬致意,政府會根據「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提供少許「親屬補助喪葬費」;對捐贈眼角膜者,補助新台幣 5 萬元,捐贈眼角膜以外器官或多重器官,則補助新台幣 10 萬元。
賦稅署官員向中央社記者表示,過去在稅上,認為「親屬補助喪葬費」應併入死者的遺產總額中,計徵遺產稅。
不過,日前再重新檢視法規後認為,「親屬補助喪葬費」是死者於死亡後親屬才取得的補助費用,不是生前就有的財產;雖然實務上因遺產稅免稅額高達新台幣 1200 萬元,即使計入遺產總額也不太會課到稅,容同免稅,但免稅理由並不貼切,因此發布新解釋令,以提升法規合理性。
賦稅署官員表示,根據 17 日發布的新解釋令,定調「親屬補助喪葬費」性質應該是屬於政府贈與的一種,根據所得稅法,因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免稅所得,不需課稅。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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