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於 6 日發布解釋令,說明合作社從當年度盈餘中,提撥或提列部分作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在計算未分配盈餘稅時,仍可作為減項扣除,不受先前相關修法影響。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合作社以當年度盈餘支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在會計處理上,是列為「盈餘分配項目」;因此,在計算未分配盈餘稅時,可將這部分從中扣除,不用計入繳稅。
賦稅署指出,上述可將酬勞金於計算未分配盈餘稅時減除的規定,原先是訂在所得稅法中(原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第 6 款);不過,該條法令在 2018 年初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修法同時,已一併刪除,導致合作社部分沒有法源可援引扣除,因此發布新解釋令,補強既有法令不足之處。
至於為何會刪除相關規定,賦稅署表示,主要是考量營利事業從 2008 年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後,給付給董、監事的酬勞及職工紅利,在財務上已改列為「費用支出」,在計算未分配盈餘稅時,已不能再從中扣除,才會趁先前稅改修法,刪除所得稅法中的相關規定。
賦稅署說,不過,法令刪除後,發現會影響到合作社這部分的減除權益,因此才會發出解釋令作為補充;由於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是在 2018 年初才刪除,合作社 2018 年度未分配盈餘目前尚未申報,解釋令 6 日就會發布生效,實務上不會有銜接問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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