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高市苓雅區一間鐵板燒店剛滿週年,就因為懸掛酸市長韓國瑜的紅布條,不但招來韓粉留言謾罵,連房東也不再續租,業者表示,「本身並沒政治色彩,掛紅布條只是透過創意去行銷,如今被迫搬走,當初花費上百萬元裝修與選購生財器具也沒了,也無力短時間再去開店,所以會先休息一陣子,希望客戶不要忘記我們。」當初因為認識房東,因此雙方沒有簽訂任何租約,羅雅芳投入的裝潢與建置成本將在歇業後都成泡影。她指出,「希望客人不要忘記我們,我一定會再站起來,帶著對料理堅持與熱忱,繼續做我喜歡做的事。」
關鍵字:上百萬裝潢、沒簽訂任何租約
想法:
- 既然要投入百萬裝潢,當初就要簽訂 3 至 5 年租約阿!如果只簽一年,房東看你生意好,給你漲租金,你能怎麼辦呢?(百萬裝潢就是肉票阿!)百萬裝潢還沒回收,就要搬走,不是很不划算嗎?
- 話說回來,既然當初沒有簽訂租約,那就是不定期租賃契約,不定期租約原本是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但要注意民法第 440 條跟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法律是把承租人當成弱勢,基於保護弱勢的立場,
房東不能任意終止租約,除非房客積欠租金達兩期~
所以鐵板燒如果有按期交付租金的話,房東是不能任意終止租約趕人的!但如果鐵板燒老闆娘很厚道,已經跟對方合意終止租約,那也是沒辦法的事情~
相關法條:
民法第 450 條第 2 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民法第 440 條第 2 項前段: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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