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古楨彥,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當前台灣社會迫切需要反就業歧視,主要有二個理由。
第一,就業歧視涉及人的尊嚴和人格權,反歧視就是捍衛人的尊嚴和保護人格權。所謂人格權是每個人都要受到他人的尊重,不能被鄙視、侮辱和不公平地等待。人格尊嚴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平等對待。
第二、反就業歧視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和公正。社會公平和正義只有在實行機會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實現。在一個歧視盛行的社會,不可能有真正的社會公平和正義,它會嚴重阻礙社會的健康發展。
今年 6 月 29 日長榮航公司與工會進行勞資談判時在第一條的禁止秋後算帳僵持不下外,資方在團體協約中加入罷工預告期、罷工截止期」、限制罷工航線以及工會會員不得霸凌非會員、損害公司名譽等條款等規範。對於罷工預告期、截止期訂定作法,工會的態度是要看公司對工會的態度,倘若如果公司願意改變對工會的態度,互相限制的界限也是可以討論的。
反之,如果公司對工會的態度仍是不友善,工會當然要保留罷工強大能量。長榮空服員罷工事件雖然已落幕,但涉及相關法律戰出現接續「開打」現象。在這 17 天罷工期間,長榮對工會提出非法罷工損害賠償訴訟,長榮昨重申仍會走完法律程序,工會也回應將組律師團應戰。
7 月 9 日長榮航空公司將一名在長榮服務超過 12 年、擔任機長 7 年的朱姓機師記兩大過並免職,因為他日前在臉書留言,「我辛苦的妹妹們,現在抨擊你們的人,都記下來,以後記得有 special meal(特別餐)要送上」。顯見,在罷工落幕後長榮航空公司對工會態度是不友善的。
此時,政府單位之一交通部在罷工落幕後隔天主動發布新聞稿表態「期待勞動法規盡速通盤檢討」部分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民航法》,預告期 7 到 30 天不等。若是這樣,將使勞資武器不對等情形勞方地位變得更加弱勢了。
在澳洲,《公平工作法》的很多條款涉及罷工合法性,它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滿足什麼條件的罷工才是合法的。合法與非法的罷工的區別在於在罷工所引起的後果。一個明顯的後果是,只有合法的罷工才能在立法層面得到豁免,但這種豁免並不包括因罷工造成的人身傷害、非法侵占及財產損失。
《公平工作法》賦予澳洲公平工作委員會有權阻止或停止任何爭議行為─無論是勞動者發起的行動還是事業單位響應的行動,只要這種爭議行為是被認為不合法的。違法爭議行為可以在罷工行為正在發生時或即將要發生時或正在被工會組織的過程中被阻止。
公平工作委員會可以發布命令,要求該爭議行為(不需指明確時間)必須停止一段時間,公平工作委員會可以自行發布命令,也可以應爭議行為受到影響的一方的申請而發布。
上述澳洲公平工作委員會的功能職掌就能有效處理好勞資爭議,該機構的存在不會讓工會罷工使不能使用,而且勞資任一方都能向澳洲公平工作委員會申請該爭議行為是否合法。若台灣借鏡澳洲經驗就不用修正在罷工行為明訂預告期。因為一旦法律明訂罷工預告期,就會影響到台灣基本勞動三權(即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的良性發展。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