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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開發捷運毗鄰土地違憲 政院通過修法改正

圖片來源:中央社

大眾捷運法規定政府可徵收軌道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以進行土地開發,被大法官認為違憲;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大眾捷運法修正草案,刪除違憲條文,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現行大眾捷運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依法可報請徵收捷運軌道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但司法院於 104 年 9 月 25 日作成釋字第 732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此一規定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

交通部鐵道局副局長楊正君上午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這次修正草案因應大法官意見,刪除大捷法第 7 條中的「毗鄰地區」文字,明定「捷運開發區」不包含毗鄰地區土地;且劃設「捷運開發區」需要經過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是建築法等相關法規來劃設。

楊正君說,未來政府要取得捷運開發區的土地,還是要採取有償撥用、區段徵收與協議價購等方式來進行;只有捷運設施本身必要使用的土地,協議價購不成才可徵收;草案也新增規定,授權捷運開發區的不動產,將可移轉給第三人。

楊正君表示,這次修法也增加捷運系統營運彈性。目前大捷法第 25 條規定,設置捷運營運機構只有兩個管道,一是地方政府自行設立,二是以徵選的方式來籌設民間營運機構。為因應都會區有越來越多捷運系統營運的需要,草案新增規定,可以委託其他大眾運輸事業機構來營運,也就是未來其他縣市的捷運,可以委託現有的大眾運輸事業,包括捷運公司來營運。

草案也鬆綁捷運禁建範圍內的公共工程限制,楊正君說,因應公共工程需要,草案規定,未來捷運禁限建範圍內的公共工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採取必要措施後,將不再禁限建。

此外,為建立大眾捷運系統與鐵路使用產品的檢測驗證制度,今天院會也通過鐵路法修正草案;這些產品包括使用於捷運或鐵路的材料、零組件、硬體設備、軟體、系統等。

楊正君指出,大眾捷運法與鐵路法修正草案規定,將由交通部公告檢測程序跟驗證基準,產品也要經由交通部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完成檢測驗證才得以使用,以確保產品的品質、標準跟安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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