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涉及東森國際內線交易案,高院更二審判無罪。案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上訴不符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今天駁回上訴,王令麟無罪確定。
全案緣於王又曾家族等人涉嫌掏空力霸、東森集團旗下公司,包括力霸及嘉食化案、力華票券案、友聯產險案、中華商銀案、亞太固網案。檢方於 2007 年起訴王令麟等 100 多人,東森國際內線交易案即為其一。
王令麟被控於 2006 年間,在東森國際還沒公布將出售所持有的東森媒體股份給凱雷集團的重大消息前,即指示部屬利用森暉旅行社、東森購物、東森得易購等 3 家公司買進東森國際股票,之後陸續出脫,獲利新台幣 2020 萬 9177 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王令麟無罪,高院二審、更一審均改判王令麟 3 年 4 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
更二審認為,森暉旅行社等 3 家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且以各自資金購買東森國際股票,非由王令麟提供資金,檢察官無法證明王令麟在重大消息成立後公開前,曾指示部屬利用森暉旅行社等公司買入東森國際股票,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更二審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適用的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檢察官才能上訴,但檢察官上訴主張不符判決違背判例的規定,因此予以駁回。
此外,前力華票券總經理陳義里等人配合王又曾通過授信案,使力霸集團取得資金,更二審判陳義里 3 年 6 月徒刑、董事徐政雄 1 年 9 月徒刑、副總經理翁武夫 2 年徒刑且緩刑 4 年、經理吳國楨 1 年 8 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一併駁回上訴定讞。
前力華票券董事長黃鳴棟更二審被判刑 2 年 10 月,但未上訴,已於去年 10 月判刑定讞,目前在監執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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