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條文,將原本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 8 年的規定,改為累計不得逾 5 年。
原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 8 年。根據民進黨立委許智傑、吳琪銘等 19 人的提案修法說明指出,鑑於羈押強制處分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羈押期間應確保不超過具體案件的需要,以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不過近 5 年來,審判中羈押期間逾 5 年以上的被告人數,已趨近於零,另上訴第 3 審的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的比率也逐年下降,案件整體審判期間相應縮短,足見審判中羈押總期間以 5 年為限,應足以因應實務審判上的需要。
因此許智傑等人提出的修法版本為,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 5 年,並自修正公布後 1 年施行;立法院會今天進行處理,三讀修正通過。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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