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江姓役男,去年在入營服役前買好機票要出國,遭機場移民署禁止,到區公所辦理短期出境也遭到拒絕,江男認為兩機關違憲,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家住板橋區的江男為役齡男子,去年 2 月間被通知必須在 3 月 5 日入營服替代役 1 年。江男於同年 2 月 18 日要從桃園機場出國,被移民署禁止。江男回到板橋區公所申請短期出境也被拒絕。
江男提起訴願遭拒絕受理,轉而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國家賠償,要求移民署賠償機票損失新台幣 1 萬 2000 餘元及象徵性損害賠償 1 元;板橋區公所給付象徵性損害賠償 1 元。
江男主張,他當時只是列入徵集對象,尚未入營服役,況且他 2 月 25 日就回國,不影響入營。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板橋區公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不讓他出境,違反憲法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他認為,移民署與板橋區公所也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第 2 項明定「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移民署與板橋區公所依法行使公權力,符合比例原則,並未違憲,且憲法第 20 條也明訂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
另外,兩公約施行法雖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但沒有憲法位階效力,不能以公政公約規定排拒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法院認為江男請求國賠無理由,判決駁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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