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法下周將逐條協商並在立法院會表決。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今天表示,目前研擬讓兩岸同志伴侶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在台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但行政配套尚待研議。
同婚立法 524 期限逼近,立法院長蘇嘉全上午主持朝野協商後裁示, 14 日逐條協商、 17 日院會表決處理。陸委會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記者隨即提問,政府將如何處理兩岸同婚。
邱垂正表示,同婚法通過後,原則上兩岸同性伴侶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在台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且有關配偶及夫妻關係所生的相關規定都可準用。至於後續如何申請來台及面談等程序,相關行政配套尚需各機關研議。
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會後則向記者進一步說明,行政院版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包含準用民法總則、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規定。因此,只要未來通過的法案囊括上述內容,兩岸同婚即可準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比照中配制。
依照現行中配制度,台灣民眾必須先赴中辦理結婚,領取結婚證明後,回台透過海峽交流基金會文書驗證,接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辦中配來台「團聚」,通過訪談、取得「團聚證」,雙方才能在台登記結婚。
蔡志儒則表示,兩岸條例第 52 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目前中國並未通過同婚,兩岸同婚若要成立,就必須在台灣成立同性婚姻關係。
然而,境外人士在台登記結婚必須出示「單身證明」,中國人士所持的單身證明,都必須經由海基會驗證,但由於目前尚未開放中國人以「辦理結婚」事由來台,驗證時都會加註「不得作為結婚用途」。
對此,蔡志儒表示,待同婚法通過後,各機關會研議申請來台及面談等相關行政配套。
另外,關於台港澳同婚,蔡志儒表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港澳人士來台結婚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而該法第 46 條則規定,「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即必須符合雙方法律規範,婚姻才可成立。
換句話說,目前香港、澳門並未開放同性婚姻,除非台人的港澳同性伴侶具有其他已通過同婚國家的國籍,否則即使法案通過,台人與港澳同性伴侶仍無法在台登記。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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