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BVI)日前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讓外界得以一窺經濟實質法上路後,具體的可能影響對象及範圍。勤業眾信(Deloitte)提醒,台商應留意 3 大草案重點。
擋不住全球反避稅浪潮,過去有租稅天堂之稱的 BVI、開曼等地,陸續增訂「經濟實質法」,要求當地企業營運必須具有「經濟實質」,否則將處以罰鍰,甚至撤銷公司登記,表態不再歡迎紙上公司。為找出最佳因應之道,各界高度關注相關施行細則內容。
針對 4 月 23 日 BVI 發布的「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認為,企業可關注 3 項重點。首先,經濟實質法的適用對象只限 BVI 當地稅務居民,註冊在當地、但身份為其他國家稅務居民的企業,可以豁免適用。
至於如何證明是其他地區的稅務居民,施行細則草案指出,包括居住者證明、納稅證明,或核定通知書等都可作為證明文件。若來不及準備證明文件,向 BVI 當地說明理由,提出申請,該財務年度可暫時豁免。
不過,廖哲莉提醒,要留意假設企業申報為A地區稅務居民,那 BVI 公司產生的全部相關所得,也要在 A 地區申報才算符合條件。
第二,BVI 經濟實質法的適用對象並非所有公司,而是鎖定以 9 種活動類型為主的企業,包括純控股公司。至於純控股公司定義,廖哲莉說,施行細則草案認定為「僅持有股權投資、單純賺取股利收入及資本利得的相關個體」;也就是說,從事股票、債券、基金等財務性投資的企業,並非適用對象。
不過,現行僅有控股功能的 BVI 公司,是否能藉由轉投資其他非股權投資來解套,廖哲莉認為,仍有待商榷。草案目前還在意見徵詢階段,仍待歐盟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進一步討論認定,企業應持續留意最新法令發展。
第三,根據施行細則草案,純控股公司要落實經濟實質功能,須在當地有「適當」的人員與場所,並符合公司法規定。不過,對於怎樣算「適當」,看來還是要回歸個案情形認定。
廖哲莉說,其實不論是 BVI 還是開曼的經濟實質相關規範中,都存在很多概念性字眼,例如足夠、適當、適切,並未明定數量或條件;未來執行上,將視公司規模大小及實際從事活動等個案條件來判斷。因此,建議企業可諮詢專業機構,對人員及營運成本配置,進行合理評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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