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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初審 教學不力案可走專審會

示意圖。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Wokandapix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進行「教師法」逐條審查,其中第 16 條「教學不力」條款,初審新增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途徑,輔助學校調查。

現行「教師法」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教師,需經教師評議會(教評會) 2 / 3 委員出席、 2 / 3 委員通過,才能處分解聘或不續聘。家長團體常批評門檻過高,導致不適任教師難以離開校園。

行政院提出的修法草案,第 16 條維持原來教評會 2 / 3 出席、 2 / 3 通過的門檻,但另增「專審會」的途徑。今天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教學不力等狀況,經專審會調查屬實且進入評議期,再送進教評會時,解聘、不續聘的門檻降低為 1 / 2 出席、 1 / 2 通過。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修法後新增另一個途徑,讓「教學不力」案可送到專審會進行專業審議。經過專審會調查屬實的案件,因已經過相關調查和輔導,因此降低教評會審議通過的門檻,避免程序延宕過久,確保學生的受教權。

今天立法院討論第 16 條時,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鍾佳濱一度提議,應區分「教學不力」和「不能勝任工作」兩個概念。後者可能涉及教師招生或行政表現不佳,被校方單向認為不適任,這種情況應回歸聘約,由教評會以高門檻審議,不能送專審會以較低門檻解聘,藉此保障教師的工作權。

鍾佳濱的提議引起朝野立委將近 90 分鐘的激烈討論,民進黨立委蔡培慧和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柯志恩都認為,教學不力和不能勝任工作有連帶性,在教學現場很難區分。教育部長潘文忠也解釋,教評會審議是基礎,專審會是當教評會不足時的另一個機制。

最終在蔡培慧的建議下維持原案,不區分「教學不力」和「不能勝任工作」,但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教育部釐清樣態,避免學校任意以第 16 條解聘教師。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稍晚補充,不適任教師樣態中,只有「教學不力」新增專審會途徑。涉及性平案件、兒少事件、體罰、霸凌等,都仍維持教評會的單一審議途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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