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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連帶保證人權益 銀行應每年書面通知3資訊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PublicDomainPictures

為確保連帶保證人權益,以免債務人已發生授信逾期,連帶保證人卻渾然不知,金管會督導銀行公會修正相關規定,要求銀行自今年起,應每年一次以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 3 項內容。

這 3 項內容,分別是最高限額保證金額、當月基準日所負擔的保證債務金額,以及清楚說明金額會隨著授信動撥情形變化。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為協助連帶保證人充分了解自身的保證責任,落實強化連帶保證人權益保障,金管會督導銀行公會修正「會員授信準則」,規定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徵提連帶保證人,如果屬於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除了債務人已發生授信逾期、銀行海外分行及 OBU 簽訂的保證契約,以及保證人表示不願接受通知等情形外,今年起銀行應每年一次以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

莊琇媛指出,銀行辦理授信業務,若以「最高限額保證」徵提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會就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所產生的一定範圍內的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予以保證。

金管會表示,此類情況常出現在企業授信,例如最高保證限額新台幣 5000 萬元,銀行授信給企業 1000 萬元,保證人的保證契約債務為 1000 萬元。不過當企業增加授信額度來到 2000 萬元,則保證人的保證契約債務也會來到 2000 萬元。

然而,過去有些實務案例,起初連帶保證人以為保證債務是 1000 萬元,後來根本忘記有這個連帶保證契約,或是債務人提高借款額度,又沒有通知連帶保證人,導致連帶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激增,因而引發糾紛,所以本次自律規範要求銀行須通知連帶保證人最高限額保證金額。

另外,針對未定期限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保證人得依民法 754 條規定,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意即保證人不願替債務人作保時,可通知銀行終止作保,通知到達後所發生的債務,就不再負保證責任。不過,對於保證契約終止前已發生的債務,仍需負保證責任。

金管會表示,考量保證債務金額會隨著主要債務人授信動撥情形變化,銀行有必要定期以書面通知連帶保證人保證債務相關資訊,因此將其納入銀行公會自律規範,以強化連帶保證人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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