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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開放選舉人帶6歲以下兒童進投票所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明定身障者得自由選擇家屬、監護人或陪同一人進行投票;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選舉人照顧的 6 歲以下兒童,得一同進入投票所。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邀內政部長徐國勇、中選會代理主任委員陳朝建列席。

現行選罷法規定,身心障礙者因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國民黨立委蔣乃辛提案指出,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障者得自由表達意願,並允許由身障者選擇的人協助投票。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身障者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監護人或陪同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票,由中選會訂定防範規定。

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的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使 6 歲以下幼童獨處規定,因此初審通過條文增訂,選舉人照顧的 6 歲以下兒童,得一同進入投票所內。

另外,民進黨立委何欣純等人提案,將投票時間從上午 8 時延長到下午 5 時、國民黨立委黃昭順提案,各投票所在各選區投票完畢後,才能改為開票所,若進行兩種以上選票開票作業,應依序進行,同一時間內以進行一種選票開票作業為限。

陳朝建表示,選舉時間若要做調整需要審慎考量,同一選區部分也難以執行,且影響層面更大,建議維持現行選罷法,不做修正。經朝野立委協商後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則提案,若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沒有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者,應發還選舉保證金。但因會中通過臨時提案,建請選舉委員會在公告選舉保證金數額前,應先徵詢學者專家意見,並召開公聽會,妥適訂定合宜數額,陳怡潔的提案則保留協商。

國民黨立委林麗蟬提案,欲登記為地方公職人員候選人者,回復中國民國國籍滿一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 5 年即可,以保障新住民參選公職權利。但經協商後,徐國勇說,應多聽各界意見;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認為,這還牽涉國籍法等問題。最後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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