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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政治協商門檻擬比照修憲 國家主權禁談判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succo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協議項目。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今年 1 月 2 日,中國發布「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及「民主協商」,具體化統一台灣進程,政府有責任捍衛國家主權,建立更堅實的民主防護網。

蘇貞昌指出,本次修法,針對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明定必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在開啟協商前及締約後,都須經過修憲高門檻的要求「全體立法委員 3 / 4 出席,及出席委員 3 / 4 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交付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始為通過。以修憲門檻的國會雙審議,再加上公投程序,來落實談判公開透明、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

此外,也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上午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習五條」之後,推動統一台灣的進程已沒有回頭路,加上國內也有政黨人物說要協商,客觀情勢變遷讓立法有迫切性。

陳明通表示,總統蔡英文提出「四個必須」及「三道防護網」原則,第 3 道防護網就是建構民主監督機制,因此陸委會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第 5 條之 3 ,對兩岸政治協議進行相關規定。

至於兩岸之間的服貿、租稅或是航約等協議,是否屬於政治協議,陳明通回應,要看協議中有沒有政治意涵,若是純商業協定當然不算政治協議,但如果協議裡寫著「在一個中國架構之下」,當然算政治協議。

草案規定,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須由行政院在協商開始 90 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委 3 / 4 出席、出席立委 3 / 4 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 1 / 2 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草案也規定,行政院完成協商後,應在 15 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 15 日內,行政院公開協議草案內容,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在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草案規定,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 3 / 4 出席、出席立委 3 / 4 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

草案也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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