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設計專利權期限由 12 年延長為 15 年,加強保護產業創新成果。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行政院的提案說明,這次修法有 7 大重點,包括「擴大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的適用範圍及期限」,也「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例如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的期限,從 1 個月延長至 3 個月,逾期提出者即不予審酌等。
這次修法「限制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的期間並改採實體審查」,即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的時間點,為該新型專利有舉發案件審理中、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受理中或訴訟案件繫屬中,並將新型專利更正案的審查,改採實體審查。
提案說明指出,為因應外界對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的建議,因此參考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的國際立法例,工業設計海牙協定及美國等 92 國的設計專利權期限為 15 年,日本及韓國為 20 年,歐盟為 25 年,因此這次修法,將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由現行的 12 年延長為 15 年。
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不足,將現行專利檔案的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應永久保存的規定,修正為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保存價值者始永久保存,其餘採定期保存,並依類型明定保存年限。
另外,現行專利法僅有發明專利申請案,可在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30 日內申請分割,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放寬期限,發明專利申請案可在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3 個月內申請分割,並將新型專利也納入申請分割的適用範圍。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完成初審;經濟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裁示,全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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