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軍法官任用資格,擴大到律師、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去年 12 月初審通過軍事審判法(軍審法)第 11 條、第 45 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7 條條文修正草案。
民主進步黨立委段宜康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考量軍法官為軍法體系主幹,為能因應日益龐雜的國防法務,有維持軍法官一定員額的必要,因此需要擴大考選來源、放寬任用條件,補充軍法官人力投入國防法務團隊,並儲備戰時偵審職能。
軍審法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軍法官任用資格之一,要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 3 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初審條文修正為,經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至於人員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與受國防專業訓練的方式、課程、時數、程序、成績計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國防部訂之。
會議並通過附帶決議,國防部應自行編列預算,全額負擔請辦軍法官考試的成本費用。
全案於委員會初審通過時,召委裁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今天排入立法院院會討論事項,朝野立委均無意見,三讀通過。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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