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本國銀行積極拓展海外據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本國銀行設立海外機構規定,對具有優良全球營運能力的本國銀行前往無分行地區拓點,加速審查。
金管會表示,只要是具有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的本國銀行,擬前往尚無本國銀行分行的國家或地區申設分行,可優先加速審查,審查期限自現行的 30 個營業日縮短至 25 個營業日。
至於如何證明自家銀行「具備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金管會則點出,需具備 4 大條件,包括: 1. 最近 3 年所屬海外分行、子行財務業務狀況。 2. 最近 5 年國外金融監理機關對所屬海外分行及子行評等、金融檢查結果、法令遵循情形,是否有受當地金融監理機關處分。 3. 最近 3 年金管會對所屬海外分行子行的評等情形,檢查缺失事項是否已完成改善或有無受金管會處分。 4. 其他可顯示具備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的佐證資料。
金管會指出,本國銀行檢具相關申請書件提出申請時,應同時副知中央銀行,讓加速審核機制有效執行,且在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時,也應同時副知中央銀行,縮短洽商中央銀行意見的時間。
金管會表示,本國銀行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檢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營業計畫書」,增訂應載明事項,包括應就所擬前往申設海外據點與台灣經貿往來評估情形、當地人口、面積及國內生產毛額等可能影響營運的質化與量化層面因素分析,及應就提升總行的全球營運管理能力,包括對國外分支機構支援及人才養成,及該據點未來業務發展策略等提出具體計畫。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