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期間違法兼職,監察院今通過彈劾,將由公懲會調查並給管中閔說明機會,依法1年半內判決,最重為免職、不能當校長,最輕不付懲戒。
監察院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彈劾管中閔的案由,管中閔在民國 101 年 2 月 6 日至 104 年 2 月 3 日期間,擔任行政院政委兼國發會主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禁止兼職」的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每年約新台幣 65 萬元的兼職報酬,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彈劾案將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告訴中央社記者,目前還沒收到案子,依照流程,等收案受理後,將請被彈劾者管中閔說明,再給監察院核閱後,進行分案,由 5 位公懲會委員組成合議庭,針對管說明等情形考量是否開庭(不公開旁聽),最後由合議庭評議做出判決。
林玉苹說,依法分案後 1 年 6 個月內須做出判決,但也須考量是否有相關刑案審理中,以及須看案件複雜程度。
若認定為有違法行為、失職狀況,將判決懲戒,並有 9 個層級,最重為免職(不能當校長)、撤職、降薪、申誡等,但若認為有違法行為,無懲戒必要,或沒有違法行為,沒有懲戒必要,則會判決不付懲戒。
銓敘部官員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監察院是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認定管中閔擔任政委期間違法兼職,必須送交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公懲會判決。
銓敘部官員進一步解釋說,如果公懲會判決確定管中閔違法兼職,後續就交由主管機關執行,而管中閔現職為台大校長,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該官員指出,若管中閔被公懲會判決免職或撤職處分,就是由教育部免除、撤除管中閔台大校長職務。記者追問,管中閔被監院認定兼職違法期間為政委,並非台大校長,為何解除台大校長職務,銓敘部官員解釋說,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是依照現職懲處。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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