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伊利諾州居民 2016 年對Google公司(Google)提出告訴,指控Google搜尋引擎的照片分享和儲存服務侵犯他們的隱私權。法院今天以缺乏「具體傷害」為由駁回訴訟。
路透社報導,芝加哥地區聯邦法官愛德蒙張(Edmond Chang)批准Google即決審判的請求,並稱法院缺乏「訴訟標的管轄權,因為原告並未受具體傷害」。
原告稱科技巨擘 Alphabet Inc 旗下的Google在未經使用者同意下,藉人臉辨識軟體之助自「Google照片」(Google Photos)服務中的照片收集並儲存生物特徵辨識資訊。此舉已違反伊利諾州的生物特徵辨識資訊隱私法」(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根據法院文件,原告要求Google給予「數以十萬計」伊利諾州居民金額高達 500 萬美元的集體賠償。原告還要求,Google應就每次故意違法行為支付 5000 美元賠償,並針對每次因疏忽造成的侵權行為支付 1000 美元賠償。
Google提出抗辯,主張原告並無要求金錢賠償或禁制救濟的權利,因為他們並未遭受任何損害。
代表原告的律師和Google高層未能立即就法院判決置評。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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