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自林智群部落格,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這兩天台大校長案件又變成媒體焦點,因為管爺,這個案子變得非常政治化,甚至變成簡單的二元論,挺管就是挺大學自治,反管就是反對大學自治,甚至出現一個弔詭的現象,就是當年覺得台大校長給教育部指定沒什麼不好的人,現在突然變成大學自治的捍衛者?
如果今天上去的不是管爺而是其他人,他們還會挺嗎?選擇性的挺或不挺,那個挺或不挺,都是假的,大學自治只是一個糖果紙,糖果紙下面的東西,叫做政治。
而當年推定大學法,大學自治的先鋒(比如賀德芬老師),只因為質疑管的遴選過程有問題,就被一堆人說成是反對大學自治,有什麼比這個更諷刺的呢?如果要談大學自治,第一個要確認的,是大學自治的最終目的是保障什麼?
根據憲法第 11 條規定,「講學自由」才是憲法終極應該保障的對象,而講學自由,根據大法官 380 號解釋,包括三個: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
而大學校長,只是學校事務管理的一部份,並不是上開三個核心的一部份,甚至憲法第 162 條也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關鍵字:依法律受國家監督。
也就是教育部對於學校事務管理,本來就有依法監督的權力!還是憲法位階的!所以一堆人以為知道「大學自治」四個字並反覆唸出,就是懂憲法懂大學自治,我說你程度還差得遠呢!法律如果那麼簡單,還需要唸四年嗎?
再來,我們來看國外的案例,哈佛大學最近碰到麻煩,就是他們的招生政策,被質疑歧視亞裔,甚至被告上聯邦法院,而司法部也支持提告,你說招生算不算大學自治的一部份呢?司法部支持提告,算不算侵害大學自治呢?當然有其他學校聲援,耶魯大學、史丹佛大學和麻省理工學院等校都聲援哈佛指禁止大學招生時考量種族,將「嚴重侵害大學學術自由」。
可是他們的處理方式,就是讓法院判決,不會在那裡講一堆有的沒的,或扣人家帽子,人家處理事情的水準就是那樣,我們處理事情的水準就是這樣,所以人家是全世界前幾名的學校,我們只配得上排名一百多的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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