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今天表示,已接獲 APEC 秘書處通知,繼美國、墨西哥、日本、加拿大、南韓及新加坡後,台灣成為APEC 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的成員,預估有助於企業爭取海外商機。
隱私保護是全球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已於今年 5 月 25 日正式實施,美國也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力推跨境隱私保護體系(CBPR),盼能促進跨境資料傳輸與流通。
國發會表示,相較於 GDPR,CBPR 體系對於企業及組織的隱私保護是較低程度的要求,而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加入 CBPR,可以協助國內企業及組織逐步建構個資保護制度,再進一步整備符合歐盟等國際跨境隱私保護的標準;如此一來,國內企業不會因為沒有加入區域隱私保護規範制度,而受到資料跨境傳輸的限制,也可降低受國際個資保護規定要求的衝擊。
由於台灣沒有單一的個資保護主管機關,國發會主委陳美伶今年2月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確認所有部會分工,並由國發會整備申請文件後,在 3 月 8 日 APEC 第一次資深官員會議遞交申請文件,這段期間,也與 APEC 溝通說明台灣相關法規體制,APEC 最後在今年 11 月 23 日完成審查作業,台灣也正式成為 CBPR 參與會員體。
國發會表示,台灣繼美國、墨西哥、日本、加拿大、南韓及新加坡之後,順利成為 APEC CBPR 體系的成員;依據他國經驗,完成相關程序,最快須花費至少 1 至 1 年半時間,台灣以 8.5 個月就完成加入程序,進度相當順利。
國發會認為,順利加入 CBPR 後,有助於台灣企業爭取海外商機,並提高台灣重視跨境隱私保護的形象,以及創造跨國合作契機。
至於下一步作法,國發會表示,後續應由政府指定一個或多個法人擔任問責機構(Accountability Agents,AA),待問責機構獲得 APEC CBPR 認可之後,就能協助企業或組織符合 APEC 跨境隱私保護程序及取得認證;現階段 APEC 只有美國、日本各設立 1 家 AA,若台灣能順利設置獲得認證的 AA,除了協助國內企業,也可以服務他國企業。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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