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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台涉違選罷法 中選會:交地方選委會處理

圖片來源:中央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將中天、民視等 5 家電視台涉違反選罷法案件移送中選會認定。中選會則表示,依選罷法第 49 條、第 110 條等規定,收到後會交由主辦(地方)選委會依法處理。

九合一地方選舉 24 日投票。NCC 表示,近日陸續受理民眾陳情電視台涉違反選罷法的案件,情節如民視於投票日前 10 天公布民調、壹電視轉播台北市長辯論會時,沒有播出候選人李錫錕的畫面,以及台視轉播同性戀議題公投辯論時,部分內容遭到檢舉。NCC 將這 5 家電視台、共 9 件案件移送中選會認定。

中選會發言人陳朝建指出,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9 條、第 110 條、第 130 條,及選罷法施行細則第58條等規定,中選會收到後,會交由主辦(地方)選舉委員會或指定一主辦(地方)選委會依法處理。

有關廣播電視競選宣傳部分,選罷法第 49 條第一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的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對待。

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方面,選罷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 10日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的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而根據選罷法第 110 條,違反第49條規定者,處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53 條者,處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強調,個案會由主辦(地方)選委會依法審認處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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