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指出,國人領用中國居住證,未在中國設籍,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涉及廢止戶籍登記。但領有居住證者是否修法限制參政權,須符合合理的區別對待與憲法要求的比例原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8 日邀請陸委會、內政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進行「中國推行居住證,對我國的影響評估與因應作為;並就限制國民憲法權利之合憲性,以及我國與各國對申領、核發他國類似居住證之制度(限制)比較說明」專案報告,內政部、法務部報告已送抵立法院。
戶籍制度部分,內政部報告指出, 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由戶政機關廢止在台戶籍登記。
內政部指出,現行實務,戶政機關是依據移民署通報,辦理廢止戶籍登記。依據陸委會表示,國人領用中國居住證,並未在中國設籍,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不涉及廢止戶籍登記。但陸委會表示,將建立領用中國居住證者申報制度,事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正由陸委會邀集相關機關研議中。
限制參政權部分,內政部指出,國民領取中國居住證,是以實際在中國長期居住工作,如果參加台灣的選舉、擔任政府首長,本質上即有不相容問題,且涉及機要、敏感等國安議題。
報告指出,是否在參政權利上做限制,基於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為憲法明文的基本權利,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要做限制,必須基於合理的區別對待,也應符合憲法要求的比例原則,內政部將持續與大陸委員會研議相關作為,以保障國家安全。
法務部報告指出,國人請領大陸地區居住證相關事宜及可能的影響,是否有憲法第 23 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情事,而須予以限制,宜由中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先作分析,研提因應策略。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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