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唸中學時,台灣還很流行「打燈謎」,一些報紙甚至會開闢一欄有獎徵答。讓我這種缺零用錢的高中生躍躍欲試、屢敗屢戰。不記得是哪一年的中秋節,有一則燈謎的謎題就是「月圓人未圓」(打台北一地名)。我馬上寫了「景美」寄去,心想:沒有家人的團圓、唯景色美麗而已。結果當然「答錯了」,一揭曉,正確答案是「十五份」。沒聽過這個地名?這是景美興隆路一段附近地區的舊地名,後來發現所謂的「十五份遺址」,考証兩千多年前這裡就有聚落。
「十五份」本來是如同九份、七股、五結等台灣地名,數字代表墾殖者農礦財產的「持份」或計數,但這兒被拆解為「十五月圓而人分離」,令人格外感傷。
中秋前收到一封陳情信,女兒為在監服刑的父親求情,文筆非常流暢達意、而又充滿感情。與一般來信要求伸冤不同,她開宗明義地表示,希望我為其父「尋求解決之道,因為這不是冤」。原來他父親在 1992 年犯下強盗重罪,依當時尚未廢止的〈懲治盗匪條例〉判無期徒刑。該條例雖因是否早已失效而爭議不斷,但中國國民黨執政期間一直閃躲問題,最後於 2002 年在陳前總統任內始公告廢止,所有罪刑改以〈刑法〉「強盗罪」論處,刑期大幅減輕。但對廢止前依〈盗匪條例〉論罪者,刑期不得減輕、全國減刑沒有適用、甚至報請假釋改依 1998 年新制,由服刑 10 年調整為 15 年才得提出,所以其父坐滿 15 年又過半年,才獲准假釋出獄,沒有任何優遇、只有更嚴格。
這是故事的上半,接下來就是另一個更大的悲劇。其父出獄過了七年定期向管區報到的日子,還差三年才假釋期滿恢復自由之身,不料這時卻又犯了一項「微罪」(賭博),被判刑一年七個月。這次「累犯」的代價匪淺:依 2008 年立法院修法新規定:其父假釋因再犯被取銷後,要再服刑 25 年才能重新聲請假釋,屆時重返社會已是85老翁,何況「他能否從獄中站著走出來都是個問題。」
女兒又說:「每個人犯了法,理應接受制裁,這無庸置疑,家父也一樣。就像他當年傷害了被害者被判無期徒刑,我不會為他爭取什麽權利。但如今這 25 年真是太殘酷了,只因微罪、又是已廢除的條例,若是依舊法,理應只再關 10 年,不是嗎?」她提到父親第二次犯罪:「我們毫無背景,是這片土地上腳踏實地的平凡人,有時為了生計導致步伐稍有差池,⋯⋯家父所犯之罪也只與自己有關,絕非傷害別人,這 25 年刑期無疑是壓垮我們家庭的最後一根稻草,⋯⋯這是否是司法上的矯枉過正?」
她父親第二次入獄也已經五年,五年來她說曾寫過「上千封陳情信」,不是石沈大海、就是敷衍應付,轉而希望我能找出解決之道。很巧的是,擔任尖尾之後,我的地平線上出現了一位年輕法官,他聰穎正直、帶著些許「叛逆」,每次請教他法律上的難題,總是獲益良多;最近他知道我接到兩、三件有關〈懲治盗匪條例〉的陳情案,給我三篇十多年前他的判決文,裡面對這個條例的來龍去脈及適用爭議,做了詳盡的剖析。
大概而言,該條例誕生於 1944 年 4 月 8 日,目的是在懲治當時中國遍地「盗匪」(也許是「共匪」?)的情況,所謂「治亂世用重典」。但條例第 10 條明訂施行期間為一年,必要時得以行政命令延長之,此即所謂的「限時法」或「落日條款」。無奈隔年盗匪越殺越多,不料國民政府一方面這個條例用得順手,另一方面卻忘了要延長這回事,等到想起,已經超過一年期限。不過當時兵荒馬亂,沒人在意,之後另有三次逾時延長的記錄,也都當做沒事。直到 1957 年 6 月 5 日,老蔣不耐煩了,乾脆改「限時法」為「常態法」,再到 2002 年陳總統予以廢止,該條例享年五十有八。問題出在 1999 年有一位人權律師蔡兆誠在辦案時赫然發現,該條例在滿週歲時未及時延長,竟拖到 4 月 26 日才命令延長,所以依照法理早已斷氣夭折、失其效力,其後所為的補正延長或更改公告,都有如「在死人身上急救或手術」(法官朋友用語),就算請來柯 P 做器官移植,也不可能起死回生、延年益壽(本人用語)。為此事法律學界與實務界舉辦過研討會,大都採「無效」見解。這幾年只有法務部與檢察署試圖用一些法院判例硬拗,這似乎已成為官府面對挑戰質疑時的 SOP,反正就是死不認錯、我說了算。但任何人和法院打過交道就知道,法官和檢察官對期限看得比什麽都重要,無論上訴或抗告郵戳晚了一天的話,司法衙門不都是「誰理你啊?」何嘗有「逾時補正」這回事?這樣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會不會太明顯?
我不禁在想,如果今天的民進黨政府能夠坦然面對過往的錯誤,概括承受歷史責任,以嚴格的標準要求自己、對過去受有〈懲治盗匪條例〉的判決者,施以「從新從輕」的重審,給予最有利的判決,這難道不是某種形式的轉型正義?或許這對父女「月圓人未圓」的遺憾,不致於要拖延 25 年。
但這個期待會不會應了「月有陰晴圓缺,此事古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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