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於林智群部落格,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新聞:「新北市一名 5 歲女童日前因下體流血,被家屬緊急送到林口長庚醫院,醫生治療後,在驗傷單上寫著「疑似性侵」,並通知當地社會局安置,也已經介入調查;而女童父親上臉書《爆怨公社》喊冤,強調女兒是爬到書桌上玩,想要跳上床時,遭「玩具屋支架」刺傷下體導致流血。但一名當時經手會診的護理師,也出面po文打臉該名父親,指稱女童陰道深處嚴重撕裂傷,出血量比成人月經還多,因無法處理,所以轉診至長庚醫院。單獨詢問女童後,女童表示「天天被哥哥以生殖器插入陰道,之前也曾出血就醫過,父母都知情,這次也是母親要求她說是被玩具撞到」。此文一出,許多網友紛紛砲轟女童父親,但女童父親認為此案仍在調查,昨晚到新莊地區派出所,對該名PO文護理師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想法:
1.整個經過我看了,是否有性侵?誰是誰非?由司法去判斷,但我認為護理師挺身而出的同時,並沒有做好保護自己的措施!(如果那個護理師是當時處理的護理師,不是冒充的話~)
2.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護理人員發現疑似性侵事件時,有通報義務,主管機關(比如社會局)接手緊急介入安置後,護理人員的責任就算盡了,如果有什麼要說的,可以在刑事製作筆錄或作證程序裡說明,但這不包括在臉書將事實經過寫出來!因為你是處理這個醫療事件的護理師,根據護理師法第 28 條有保密義務,雖然違反時並不構成刑法洩密罪,(洩密罪沒有規範到護理師)但違反的話還是可以處 6000 元至 3 萬元罰鍰,如果因為這樣的事情被罰款,甚至被醫院內部懲處,也是划不來的!(至於護理師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罪,要看性侵案件的處理結果而定~)
3.父親有一個他的故事版本,護理師跟醫師看到的故事版本是另外一個,那就讓檢察官根據證據去判斷,將之訴諸媒體公審,恐怕對當事人並不公平,即使護理師認為父親說的版本很扯,也沒關係,社會大眾自有自己的判斷,在司法程序裡,就交給檢察官在偵查中洗臉他就好了,不需要急著在這個時候出面反駁父親的說法,因為這也涉及到醫病關係的問題,如果在家屬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醫生或護理師跳出來針對自己處理個案發表意見,甚至指責家屬說得不對、說謊,我想這個已經超出護理師應該做的範圍了!
4.我認為護理師這次前半段(通報部分)做得正確,但後半段(出面發言駁斥父親作法)則是太過,後面的行為並沒有辦法用一個正義感作為免責事由的~
結語:
有正義感,很好,但請把正義感用在正確的地方,為了這個案子出庭作證,也是正義感的一種展現,在還沒作證之前,就讓自己陷於違法情狀,不但沒必要,也是不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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