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民眾因飲食導致過敏,食藥署今天公告新規定,強制標示過敏原的食物將從 6 類整併及擴增至 11 類,包括堅果、芝麻、含麩質的穀物、大豆、魚類等都得標示警語,109 年 7 月上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4 年起實施「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要求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 6 類易致敏的原料及製品必須強制標示,但同樣容易導致過敏的魚類、堅果種子類、含有麩質的穀類等僅建議標示。
為避免民眾誤食易致敏食物引起過敏,食藥署去年 12 月、今年 5 月兩度預告修正草案,今天公告將強制標示過敏原的食物類別從 6 類整併及擴大至 11 類。
食藥署指出,未來蝦、蟹併為甲殼類,加上芒果、花生、牛奶、蛋等 5 類及其製品須標示過敏原,再新增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的穀物、大豆、魚類、添加亞硫酸鹽類但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 10 毫克以上食品等 6 類製品。
至於過敏原醒語標示方式,除原有的「本產品含有 OO」或「本產品含有 OO,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也要求規定得將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方式,提供給消費者參考。
食藥署表示,新規定將於 109 年 7 月 1 日實施,屆時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開罰新台幣 3 萬元至 300 萬元;標示不實將開罰 4 萬元至 400 萬元罰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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