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監獄蔡姓管理員涉嫌收受受刑人新台幣 5 萬元賄賂,另詐取 20 萬元未遂。高院更一審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蔡男 6 年徒刑,褫奪公權 4 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蔡姓管理員 2006 年 6 月間收受賴姓受刑人 5 萬元賄賂,讓賴男長期擔任保管公差,不需參與工場勞動,行動及生活享有較多便利與自由。
2009 年農曆年期間,賴姓受刑人與陳姓受刑人因操作伴唱機遙控器發生爭執,蔡姓管理員對賴男謊稱春節期間涉及鬥毆必須嚴懲,向賴男詐取 20 萬元未遂。
蔡姓管理員一二審都被判刑 9 年 2 月,褫奪公權 6 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合議庭認為,蔡男不思奉公守法又飾詞狡辯,但收賄案發生 2007 年 4 月 24 日前,符合 2007 年罪犯減刑條例,因此依法減刑,收賄罪、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合併判處 6 年徒刑,可上訴。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