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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除恐龍法官? 陪審團協會倡民選法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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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陪審團協會今天主張,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應該採用民選法官制度,民選法官就是法官的進與退,都是透過人民選舉產生,可定期汰除不良法官。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買春、收賄;改革,革了誰?真改革-民選法官」記者會表示,2012 年以前沒有法官淘汰機制,僅靠著內部自律效果,2010 年發生高等法院法官集體收賄案,2012 年法官法實施後被寄予厚望的「法官評鑑制度」,實施至今效果不彰。

他說,英國初任法官是 47 歲,美國初任法官平均年齡 45 歲,台灣法官初任年齡平均 25 歲到 27 歲,與美英兩國相比整整差 20 年缺乏人生歷練,以美國的民選法官而言,法學院畢業後約 25、26 歲,考上律師後至少執業 10 年才有資格當法官。

台灣永社理事長、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會長鄭文龍舉例表示,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承審法官唐玥,引用院際調解權。不過,院際調解權是當兩個院彼此有爭論時,總統介入行使才有院際調解權,哪有法官自己跳出來創一個院際調解權。

院際調解權,根據憲法 44 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他又說,法官蔡守訓過去審到扁案與馬案,一個國務機要費,一個特別費,同類型的案子,一個判無期徒刑(扁案),一個判無罪(馬案),這種有政治傾向的法官、打手法官判決乖謬,加上有些法官行為不當利用上班時間嫖妓、關說等等都是不適任法官。

鄭文龍表示,台灣應該考慮引進民選法官制度,透過法官評鑑制度搭配民選法官制度,才能解決壞法官或不適任法官的問題。

他說,美國 20 世紀初期就引進民選法官制度,因為美國發現法官要具獨立性,僅用彈劾制度仍無法解決,透過民選法官定期改選淘汰不適任法官,且實施百年來,發現民選法官更貼近民意,「法官權力來自人民,不會像現在有些法官眼睛長在頭頂上、高高在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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